《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简而言之,我国法律规定,如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占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需要取得农用地转用及征地审批手续。
那么,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使用土地的,需办理哪些手续?它又与土地征收存在哪些差异?本篇给大家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一、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主要指乡村行政办公、文化科学、医疗卫生、教育设施、生产服务和公用事业等。如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办公、公安、税务、邮电所、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农技推广站、敬老院以及乡村级道路、供水、排水、电力、电讯、公共厕所等用地。
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用地,必须依法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的批准权限取得批准。
如果占用的是农村建设用地,如宅基地或者其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则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进行收回再进行供地;如果需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的,则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比公共利益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程序要简化,不需要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因建设的项目本身是服务于乡(镇)村的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项目,所以土地所有权仍属于原村集体组织。
同时,两者在补偿方面也存在着不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类别和标准法律是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对于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法律仅规定了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具体如何补偿,则是没有进行明确。
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往往违法判断出建设项目的性质,再者,不少地方政府部门为了规避复杂的土地征收程序,假借“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为由收回土地并进行违法土地出让的大有所在。因此,所启动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等项目建设审批文件就显得尤为重要,所启动的建设项目不同,审批的程序也存在不同,补偿方面更是会对老百姓的切实利益产生直接的影响。
因此,作为土地使用权人在收到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时,尤其需要注意辨别建设项目的性质,避免不明不白的交出土地,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