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信阳的陈女士是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宅基地,并建设了房屋,户籍一直未变动。婚后,陈女士跟丈夫一起到郑州打工,长期在郑州居住生活。后因修建高速公路,陈女士的宅基地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在没有给予任何补偿安置的情况下,陈女士的房屋被拆迁工作人员偷偷拆除。
得知该消息后,陈女士第一时间找到拆迁办沟通补偿安置一事,但工作人员以陈女士长期在外,不在本村居住生活为由,告知陈女士不具备补偿安置资格。陈女士对此表示疑惑,于是向德凯律师团进行咨询。
那么像陈女士这样的外出务工的村民是否有获得拆迁补偿的资格,其核心问题在于该村民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应是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八民纪要》第23条规定,“审理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时,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以及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认定相关权利主体。要以当事人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重要考量因素,慎重认定其权利主体资格的丧失,注重依法保护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的精神。
对于陈女士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事实可从以下方面判断:1、陈女士户口仍在本村;2、陈女士仍在本村分配取得承包地;3、陈女士在本村实际享有一处宅基地使用权并建设了房屋。
虽然陈女士长期在外居住生活,但其户口并未迁出,也没有在其他村集体分得土地,并不因此丧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宅基地使用权。因此,陈女士仍然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被补偿安置,拆迁办以陈女士没有在本村居住生活,认定陈女士不具有安置资格,没有任何法律与政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