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过程中,行政部门最常给被征收人制作送达的文书,就是“限期拆除通知书”。通知书往往会通知被征收人要求其在一两周内自行拆除房屋,否则要追究违法责任。通过此种行为,给被征收人造成心里压力,促成拆迁工作。
面对此种不当的行政行为,律师通常会通过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通知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个别行政部门会在复议期限内就进行强制拆除行为,明明当事人已经通过合法的途径来救济自身权利,却得不到应有的保护。那么行政机关的这种操作符合法律规定么,最高院在再审判决中已经明确阐明,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另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需履行的各项法定程序。
(2018)最高法行申8305号
当事人已就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涉案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提起了行政复议,且复议机关已受理。行政执法局在当事人已经提起行政复议的情况下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与上述规定不符。且行政执法局在没有经过政府责成其实施强制拆除的情形下予以强制拆除,亦未严格履行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各项法定程序,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因此,行政执法局实施的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因涉案房屋已被拆除,被诉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应当确认其行为违法。由此可知,即使房屋已经被拆除,被征收人依然可以继续维权,要求相关部门承担行政违法的相应责任。但是,如果复议机关已经做出复议决定,撤销了该通知书后,行政机关依然坚持拆除了房屋,又应当如何认定和维权呢?下篇文章为您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