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在房屋征收工作中受到损失的被征收人,有权向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行政赔偿。如果被征收人死亡,他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被征收主体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但依法终止了的,它的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可以单独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根据受到的损害程度的不同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3)申请的年、月、日。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同时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的证明。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若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同样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的规定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行政赔偿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须明确的是,赔偿请求人请求行政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中有关时效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