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就可以随意强拆么?

针对违建进行强制拆除合不合法这个问题,首先我们要知道违建是可以强拆的,但是必须要依法拆除。由于拆除房屋、退还土地的决定,强拆性质上属于行政处罚,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作出强拆决定才是合法的,而且还有极其严格的法律程序。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2-23 11:27

针对违建进行强制拆除合不合法这个问题,首先我们要知道违建是可以强拆的,但是必须要依法拆除。由于拆除房屋、退还土地的决定,强拆性质上属于行政处罚,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作出强拆决定才是合法的,而且还有极其严格的法律程序。

 

法院对违建强拆行为的审查内容首先要判断作出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否具有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就限期拆除决定和强制拆除决定来讲,均需审查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及条款是否正确、作出的程序及送达程序是否合法等。

首先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3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中我们可以了解到行政处罚一般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作出,普通的乡镇政府、街道办是没有行政处罚权的。

其次必须有严格的法定程序。比如催告程序,通知书中应当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并载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根据法律的规定,对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应当履行催告当事人自行履行义务、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限期拆除公告等法定程序。

另外在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但是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所以即使房屋是违法建筑,也并不等于说行政机关可以随意拆除。如果行政机关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强制拆除,那么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然后针对违法强拆行为造成的损失申请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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