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和进步,农村很多地方也都面临着征收和拆迁,但是在农村无论是征地还是拆迁都是有补偿安置的,同时补偿安置与你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有直接关联,那么如何判断你是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呢?
首先要知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具有承包经营权资格、宅基地使用权资格、集体资产增值收益分配权资格、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权资格等权益的前提,是许多征地拆迁案件解决的基础。
但是我国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对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具体标准作出规定。村委会,村民小组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执行人通常以村规民约,本地习俗来认定成员资格。咱们在实践中通常有三种模式来认定:
1、户籍标准。以户口本记载的户籍为唯一判定依据,查看村民户口是否登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名下,这种方式简便易行,老百姓举证容易。
2、户籍和生产生活所在地标准。首先审查户籍,然后再审查当事人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为其实际生活和生产所在地。
3、户籍和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标准。即除了户口应登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外,还应与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土地承包关系,方能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在最高院的判例中表明:第一要以户籍为形式标准,第二,要看生存保障标准,看是否以该农村集体的土地为其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
也就是说,有的时候虽然户口迁入该村集体,但未提交该村通过民主议定程序接纳其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据,如果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与该村建立起相对稳定的生产生活联系或依赖该村土地作为其生活基本保障,那么,也不是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遇到征地拆迁的时候也不具有要求补偿安置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