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是指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法律规定,就被征收人的房屋,而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和安置等事项所达成的协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不但要求形式上合法,更加要求内容上也合法,内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
具体来说,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的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要求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址。
需要强调的是,征收补偿协议的一方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而非做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本身。签订补偿协议是一种法律行为,要求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具有机关法人资格的政府工作部门不得被确定为房屋征收部门,不能参与房屋征收法律关系成为补偿协议的主体。
补偿方式一般分为3种,分别是:房屋的产权置换、纯货币补偿、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补偿金额: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方式时,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的金钱数额为补偿金额。补偿金额应该分项计算,在补偿协议中分别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补助、奖励的金额等。
安置房的面积:建筑面积、使用面积、或者居住面积、安置面积的误差、安置用房的位置和地点等。
支付期限:原则上补偿费应当一次性支付,但约定分期支付的除外,但应当约定不同补偿费用的支付期限;《征收条例》明确规定了先补偿后搬迁,因此支付的期限约定的最后的时间节点应当在开始搬迁开始的时间节点之前。
征收房屋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搬迁期限,不得造成被征收人仓促迁出,利益受损。无论货币补偿还是产权置换,都存在一个搬迁期限的问题,所以,对搬迁期限的约定也应当是补偿安置协议的必备条款。
综上,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不仅要求主体必须适格,形式上必须是书面的,内容也必须符合征收法规,主要条款必须完备,并且在规定的征收拆迁期限内完成,才是合法有效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