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覆采矿权是指当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形成压覆矿产资源,而设立时间早于该建设项目立项或施工时间的采矿权,即为压覆采矿权。
一、征收中涉及压覆采矿权的法定处理主体是谁?
1、需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提出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报国土资源部批准。
2、需要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提出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由矿产地所在行政区的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出具是否压覆非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非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
二、征收中涉及压覆采矿权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1、建设项目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
2、确需压覆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工程建设规范确定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范围,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3、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提出压覆矿产资源申请;
4、具有审查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初审后,汇总压覆矿产资源申请函、评估报告、评审意见书、初审意见书等材料,报具有审批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5、建设单位应在收到同意压覆矿产资源的批复文件后,在法定期限内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
6、建设项目压覆已设置矿业权矿产资源的,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同时与矿业权人签订协议,协议应包括矿业权人同意放弃被压覆矿区范围及相关补偿内容,报批准压覆的部门备案,并依协议向矿业权人支付补偿资金;
7、矿业权人应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应的矿业权变更(注销)手续。
三、征收中压覆采矿权如何补偿?
1、补偿标准
(1)矿业权人被压覆资源储量在当前市场条件下所应缴的价款(无偿取得的除外);(2)所压覆的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法律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2、补偿项目
(1)压覆矿产资源的已缴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2)压覆范围内的地质勘查投入:以原始地质勘查资料为基础,结合现场调查确定压覆范围投入的工作量;
(3)压覆范围内的生产勘查投入:以原始地质勘查资料为基础,结合现场调查确定压覆范围投入的工作量;
(4)压覆范围的直接损失:包括办理采矿权许可证的相关费用、受压覆影响无法继续使用的已建地表建筑物、构筑物、矿山开采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压覆的开拓工程及采准(采剥)工程费用、整合矿山支付的成本等;
(5)其他损失:如企业经营性损失、员工失业补偿等,需参考当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
3、补偿的责任主体
按“谁压覆、谁补偿”的原则确定补偿主体。
设立和调整各类保护区压覆矿产资源的、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调整压覆矿产资源的,由申请设立和调整各类保护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补偿;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由建设项目业主负责补偿。
四、对补偿不认可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1、原则上,由矿业权人与建设单位对补偿事项及数额进行协商,协商达不成一致的,可以寻求批准压覆事项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协调;
2、建设单位在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进场施工建设,给矿业权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矿业权人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等规定,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追究建设单位的侵权法律责任;
3、在征收压覆矿产资源所在地块的过程中,征收政府在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矿业权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矿业权人对补偿内容不认可的,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要求法院撤销涉案征收补偿决定书,责令征收方承担重作征收补偿决定书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