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当事人就需针对行政赔偿事宜展开准备工作,但具体哪些可以是行政机关需要赔偿的,哪些是得不到支持的,往往不清楚、不了解,赔偿清单列起来就很困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害,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那么在针对存在征收项目的违法强拆行为而发生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要秉持的是行政赔偿不低于行政补偿的原则。我们要了解行政赔偿都赔什么,就需要先搞清楚房屋征收补偿都包括哪些,这样可以清晰的列明赔偿清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二十一条规定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因此,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遭遇违法强拆,房屋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都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下列损失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直接损失”:(三)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补贴等;也即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对于被征收人的奖励、补贴等都属于国家赔偿法的直接损失范畴。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集体土地上房屋遭遇违法强拆的,赔偿的范围同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差异不大,除了基础的房屋、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第四条之规定,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对于“利息损失”。针对行政机关强制拆除当事人房屋确认违法后,理应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尽快支付违法损害赔偿金,以使赔偿金的孳息尽早归于受害人,尽可能减少受害人的损失。若违法损害赔偿金不计付利息,则会使受害人的直接损失无法得到全部赔偿,甚至可能促使加害人拖延履行赔偿义务。因此,未及时支付赔偿金所产生的利息亦属于直接损失的范围,应予赔偿。
行政赔偿不等同于行政补偿。违法强制拆除过程中,往往会对当事人的室内物品及附着物造成损失,对于违法强拆行为扩大的其他财产损失的部分同样是需要进行赔偿的,且相关司法解释将该部分损失的举证责任由行政机关承担,如行政机关举证不能,法院可以根据生活习惯等进行酌定赔偿。另外,因房屋征收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侵害财产权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行政机关所承担之赔偿责任不应低于其因违法征收房屋应支付的补偿对价。否则,将使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为获利,进而产生鼓励行政机关违法征收的不利后果。同时,作为被征收人,其对房屋被违法拆除并无任何过错,故其所获得之赔偿,不应少于同等情形之被征收人应获得之补偿。被征收人因违法征收而获得之赔偿,应适当高于同等情形已签约之被征收人,以达到防止行政机关借违法行为获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体现对行政机关惩罚性之法律效果。
综上,违法强制拆除导致的行政赔偿诉讼中,法院会参照合法、有效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来确定补偿类别及补偿标准,以此为基础,考虑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惩戒原则,按照高于行政补偿的原则作出判决。当然,如果是没有合法征收批复文件的征收项目,法院应当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中对于房屋征收补偿类别的原则性规定依法进行判决,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