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的文章中我们都是以法律法规为切入点,解析农村土地补偿费用的分配问题,这次我们从法院裁判的角度,带大家了解下“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土地补偿费该如何分配?”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指引为例。
一、起诉撤销或确认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无效
人民法院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时,当事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分配方案效力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分配方案进行审查。当事人认为分配方案侵害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依法可以主张撤销。
土地补偿费用分配方案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确认有效:
(一)分配方案的内容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部分抵触的,抵触部分无效,其他部分有效;
(二)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议定产生,符合民主议定程序。
当事人双方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另有约定,但未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收益分配协议书”及有关“保证书”,其效力不能对抗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分配方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审查确认其是否有效。
对名为借款实为分配等行为,应根据查明的法律事实,按行为的实际性质确定其分配是否损害其他成员利益,经审查,确实存在侵害其他成员利益的,依法应认定无效。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否对成员参与分配的时间界限作出决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成员参与分配的时间界限作出决定,但不得损害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成员的权益。
分配方案未作出决定的,应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之日作为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分配的时间界限,土地租赁、发包、入股的,以集体资产经营合同签订之日作为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分配的时间界限。
三、起诉分配土地补偿费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和被征收、占用土地的性质和用途,经民主议定程序对成员的分配比例作出决定,当事人要求按相同比例分配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分配方案明显不合理的,可以予以调整。
分配方案排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分配权,当事人主张按照分配方案分配土地补偿费用,被征收或占用的土地包含了当事人承包土地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分配方案确定其应得的土地补偿费用金额;被征收或占用土地系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或根据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其应得的金额。
四、几种主体的土地补偿费用分配
与城镇职工、居民结婚,户籍仍在原村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要求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的,应予支持;其所生子女,户口登记在该村、组,要求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权益的,应予支持。
已婚(或再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婚后未迁转户口且未享受男方所在村组土地补偿费用分配的,其要求户籍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其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分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离婚、丧偶的女性成员及其所生子女仍在户籍所在地生产、生活的或者虽未在户籍所在地生产、生活但其未享受新居住地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其要求户籍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土地补偿费用分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照村规民约入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男性成员,户籍迁入女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并在女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实际生产生活的,其要求女方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其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分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双方均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的子女,办理了户籍登记并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的,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子女享有同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
继子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审查以及土地补偿费用分配,参照上述养子女规定办理。
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校就读期间要求享受与原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户籍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毕业后户籍又迁回原籍,且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其要求享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的,应予支持。
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义务兵,要求与原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的,应予支持;若国家对其待遇及安置另有规定,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分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决定。
农户家庭代表人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方案上签字的,可以认定家庭成员对分配方案的认可,其他家庭成员要求确认该代表行为无效的,不予支持。
在2016年1月1日国家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前出生的人员,符合当时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独生子女、双女户等请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我省计划生育奖惩政策增加分配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 工作原则和方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具有政策性强、事实查证难、当事人诉讼能力偏低、矛盾容易激化,处理难度大等特点,审理中要加大调解力度,对于争议大、矛盾突出、涉及面广的案件,应主动与当地党委、政府沟通,争取政府协调。发挥基层调解组织作用,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人民法院审理土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时,应当对土地补偿费是否已经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有尚未分配的土地补偿费用进行调查了解。对土地补偿费用尚未分配的,应及时协调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暂停分配或留存一定数额的资金。
辖区因城市建设或公共项目建设大量征用农村土地,有发生大量纠纷苗头的,要及时与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沟通,提出司法建议,协调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拟订合理合法的分配方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帮助当事人选择合适的途径维护自身权利,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引导当事人接受诉前调解,审理中也可以邀请基层组织代表、基层政府代表参与旁听或调解。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中的新类型案件,中、基层法院要在审理案件时加强对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注重裁判文书说理,有典型性和重要指导意义的案例应及时向上级法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