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将向大家分享的案例,可能会改变部分读者一个固有观念:即无权属证明的房屋,若遇到拆迁事项被强制拆除,大概率不会获得合理行政赔偿。
然而本案当事人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的努力,却为自家没有权属的房屋,争取到了一份合理的行政赔偿决定。
当事人的房屋于1994年因火灾受到毁损,为了满足居住所需,在2003年对房屋进行了修建,但没有办理相关的规划、用地审批手续,房屋当然没有取得相关权属证明。2012年出台本地区拆迁政策后,房屋在2015年被街道办强制拆除,至此当事人走上了法律维权之路。
基层人民法院确认了街道办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同时也认为当事人在修建房屋时未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房屋无相关权属证明,修建房屋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且没有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房屋的装修情况,不支持当事人的赔偿请求,仅判决街道办赔偿当事人房屋建材残值15000元。当事人不服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后,依旧没有改变结局,被驳回了上诉。
案件在高级人民法院处出现了转机,法院在认定当事人赔偿请求是否成立时,认为当事人在修建房屋时虽然未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房屋无合法权属证书,但未经合法审批并不必然等同于房屋建造者对其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
房屋是当事人在原享有权益的房屋因火灾灭失后在原宅基地上建造,尽管未经依法审批,但对建筑的处置,应结合当事人及其亲属当时的基本居住权保障而进行。若建筑为当时的唯一居所,显然不能因其未经依法审批而将其作为一般违法建筑进行拆除;同样,对建筑的赔偿亦应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以足以保障当事人当时的基本居住权为标准,故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判决,责令街道办对房屋依法作出行政赔偿决定。
没有权属证明的房屋被强拆,是否应该获得合理赔偿,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分析。如果您自家房屋也遇到了类似问题,建议及时咨询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