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历过房屋征收的朋友都应该清楚,对于一些无证房屋,例如企业、厂房等,政府给出的补偿标准都是依据房地产评估公司的评估结果。
那倘若被征收人对于补偿标准不满意,拒绝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征收方是否可以反悔,以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为由不予补偿的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往往情况复杂,尤其是城中村或旧城区,存在大量因历史原因未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或者未依法办理审批许可手续的建筑,对于此类建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应就此在行政诉讼中承担相关举证责任。负责调查、认定、处理的相关部门具有对未登记建筑的合法性作出认定和处理的法定职责。
倘若行政机关既未发布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或者补偿方案里没有列明针对无证房屋的补偿标准,又未对无证房及构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及处理,行政机关委托评估机构对案涉无证房及构筑物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送达行政相对人的情况下,可以认为征收人已经将无证房屋认定成了合法建筑,否则也不会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无异议并自动搬迁后,征收人有责任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倘若再以无证房屋属于违建为由对被征收人不予补偿,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无证房屋经评估后,被征收人将房屋交与征收人后,征收人不得再以房屋属于违建为由,降低补偿标准,否则将有损行政机关威信,不利于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