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设定了违法建设认定和查处直至强制拆除的法定程序,其中对于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必须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必须要等到当事人对该限期拆除决定法定起诉期限届满才可以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首先,行政机关强制拆除建筑前,应当对建筑违建性质予以认定。认定违建需有严格的法律依据和规定,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应当合法合理,有些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没有取得合法手续的建筑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原则,依法依规妥善处理,不宜“一刀切”。
其次,认定为违法建筑需下达限期拆除决定,这是行政机关强拆房屋的执行依据。行政机关对建筑未经限期拆除决定迳行直接拆除,不仅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当事人陈述申辩和救济的权利,而且也导致强制拆除行为缺乏法定的事实依据。因此,没有限期拆除决定即强拆房屋,其行为违法。
法律之所以如此设计,就是考虑到违法建设往往涉及当事人重大财产权益,需要给予当事人充分的救济保障,如果当事人有异议提出复议和诉讼,则应当在该违法建设认定被依照法定程序确认之后才启动强制执行,这既可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救济权利,也可以及时对行政机关的限期拆除决定启动合法性审查,以免迳行强制执行错误造成被动和赔偿法律风险。
这里的限期拆除决定,不仅是查处违法建设的必经程序,更是实施强制执行的必不可缺的事实基础。若行政机关及部门对相关建筑设施未经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即未对建筑设施违建性质予以认定并赋予当事人及时救济的机会,迳行直接拆除不仅违反法定程序,剥夺当事人陈述申辩和救济的权利,而且也导致强制拆除执行行为缺乏法定的事实要件,明显属于事实认定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
因此,若相关建筑设施在职权机关未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情况下,被以违法建筑名义强制拆除,则该强制拆除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同时违背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