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中,我们接到责令交出土地后没有复议或诉讼,就将进入到被强制执行的程序中,执行由法院受理审查、裁定执行。法院接到国土局或区县政府的申请后,在五日内受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对于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法院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那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都审查哪些内容呢,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
《行诉法解释》第155条至第161条关于非诉行政执行及《审理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规定》第14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政府作出责令交地决定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责令交地决定及作出该决定的相关证据(包括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协议及要求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或补偿安置决定、土地征收申请批准文件、土地征收公告)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责令交地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4)申请强制执行的土地(房屋)状况。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由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进行审查,审查范围包括:
(1)申请人是否系作出责令交地决定的市、县政府;
(2)被申请人是否系责令交地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人;
(3)申请人是否已履行补偿安置协议或补偿安置决定的补偿安置义务,被申请人是否已依法得到补偿安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安置,不履行交地腾房义务是否已影响征收工作正常进行;
(4)申请人催告被申请人履行情况,即是否系催告书送达十日后被申请人仍未履行义务;
(5)是否系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
(6)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7)责令交地决定是否合法且符合强制执行条件。
因此,如果我们错过了维权的最佳时机,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针对责令交地提出复议和诉讼,在执行的过程中我们仍然可以针对执行程序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