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为实施旧村改造,能否收回村民宅基地使用权?

今年国家为改善村民的生活环境,不少地区启动了乡村改造工程,本意是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民生活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但有些地方却假借改造之名行征收之实,强行收回老百姓的宅基地。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5-19 10:17

今年国家为改善村民的生活环境,不少地区启动了乡村改造工程,本意是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民生活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但有些地方却假借改造之名行征收之实,强行收回老百姓的宅基地。

那么对于文绉绉的法律、法规,我们农民朋友应该如何把握重点呢?
 

 

正如文章题目所说,村委会为旧村改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是否合法,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审查。

《土地管理法》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原批准用地机关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1条规定收回农名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

那我们应当把握的重点首先村委会没有权力直接收回我们的宅基地,而是要向上级人民政府相关单位报批;同时回收的理由必须是为了国家、集体等公共利益或者违反相关规定。

另外没有特殊原因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回收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

 

如果实施旧村改造,确实为了改善村民居住环境,提升村民生活水平,符合公共利益属性。那么村委会应当召开村两委会议,同时该事项涉及全体村民的利益,还应当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另外制定通过了村庄改造方案,并向镇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土局审查,区(县)政府批准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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