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虽然征收是强制的,但依然要遵循合法、合理的原则,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实践中不少行政机关,利用老百姓对政策和法律的认知不足,违法进行征地拆迁行为,损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对此,咱们一定要了解。
一、“以租代征”属于非法行为
面对“以租代征”案件,这类案件往往没有合法的征地手续,在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要求相关的部门公开与征地拆迁相关文件时,往往得不到正面的回应,我们可以在接下来的办案过程中,收集更加确切的证据,把握主动权。
在正规的征地过程中,实施征地的基层政府会出示省政府和国务院的征地批复,以证明其实施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如果没有出示上述批复,则可判断此次征收行为存在违法性。
二、没有国务院的批准,就征收基本农田
对于土地征收维权案件,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查实所征土地是否包含基本农田,如涉及到基本农田,其征收审批的权限应该是国务院才可以,而省政府则没有权利对基本农田进行征收。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必须经过国务院的批准,否则就是违法征收。此外,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征收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也应当由国务院批准才行。
三、签了空白协议后,发现补偿标准不合理,该怎么办?
在实践中,很多当事人被骗在空白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上签了字,其后才发现征收方当时承诺的一切补偿标准皆是一纸空文,继而围绕该合同进行一系列的诉讼,然而最后却因举证困难而陷入被动局面。
这就给我们一个警示,安置补偿没有谈拢,千万不要轻易的签合同,更不要签空白的合同,我们应当待所有补偿项明晰并制作好合同以后,再进行签约。
四、不谈补偿,只要求配合拆迁,事后“不认账”如何处理?
遇到征收,很多征收方对补偿只字不提,只要求被征收人相信政府,配合拆迁,甚至要求被征收人自行拆除,并声称不会“亏了你”,事后,等被征收人找到征收方要求补偿时,对方以“你自己拆的,跟我们没关系”、“领导班子换届”等为由不给补偿或者少给补偿,此时征收方的项目已经占地动工,致使被征收人陷入非常被动的境地。
再次,提示大家,遇到征收,一定不要轻信口头承诺,严格落实“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更不要自行拆除,所有补偿项目一定要落实到书面上,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完成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