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是指未被授予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作出有可供执行内容的生效行政决定书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合法的,依法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
一、在什么情况下会作出该类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作出行政决定书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受理法院经审查强制执行申请材料,认为符合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会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裁定书。
二、申请作出该类裁定书的主体一般是谁?该类裁定书包括哪几种类型?
申请作出该类裁定书的主体一般是作出了有可供执行内容的行政决定书,但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该类裁定书主要包括:
(1)不予受理强制执行申请的裁定书;
(2)对不服不予受理裁定的复议案件的裁定书;
(3)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书;
(4)不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书;
(5)对不服不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的复议案件的裁定书。
三、法院如何受理和审查强制执行的申请?
1、关于受理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法律依据:《行政强制法》第56条)
2、关于审查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法律依据:《行政强制法》第57条)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法律依据:《行政强制法》第58条第三款)
四、如何预判自己是否处于将收到此类裁定书的阶段?
1、集体土地征收
在集体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如果被征收人未能与征收实施单位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一致协议,征收机关会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并送达被征收人,同时会催告被征收人积极履行腾空、拆除、搬离等义务,若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征收方就可能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
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果被征收人未能与征收实施单位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一致协议,征收机关会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送达被征收人,同时会催告被征收人积极履行签字领款、搬离等义务,若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征收方就可能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收到此类裁定书该怎么办?
被拆迁人收到准许强制执行裁定的,建议不要去阻拦强拆,而是应该积极与执行人员和征收方取得沟通,转移贵重物品,减小损失,争取得到妥善的搬迁安置;如果对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六、此类裁定书是否都由法院强制执行?
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