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时,征收方需要给被征收方相应的经济补偿,那么给付补偿的时候,就要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签字代表着征收方与被征收方双方的意思自治且达成合意,一般没有特殊的情况下,协议很难被撤销掉。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种情况就是:协议被人代签,那么一旦发生协议被人代签,我们该怎么办呢?代签这个行为是否有效呢?能否被撤销?
一、委托代签
被征收方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到达现场进行签字确认的,可以通过授权委托的方式委托他人代替自己完成签约,这种明确委托他人并可以出具合法委托手续的,应当视为协议有效。
二、他人冒签
一般情况下,在安置补偿协议上签字的应该是被征收方的房屋所有权人,而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1、夫妻双方已经离婚,但户口尚未迁出,一方代替另一方签字的;
2、征收方为了快速达到拆迁的目的,找亲属代签的。通常遇到较为常见的情况是:房屋是子女的,由父母代签;或者房屋是父母的,由子女代签。
那么诸如此类的安置补偿协议签署有效吗?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依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没有代理权的行为人签订的协议需要被代理人追认,如果被代理人未进行追认,那么由他人私自冒签代签的安置补偿协议无效。
三、村委会代签
在土地征收中,还有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况就是被村委会代签。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村委会代签的补偿协议是否有效,取决于被征收方是否对村委会的授权或者追认。如果村委会在代签补偿协议时,经过了被征收方的同意,那么,该份补偿协议有效,被征收方则需履行协议上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受协议约定的补偿数额。
如果在被征收方并未同意或者并不知晓的情况下,村委会代签了被征收方的安置补偿协议,这时的补偿协议是否有效,则取决于被征收方的事后追认。也就是说,村委会擅自签了被征收方的安置补偿协议,事后该被征收方同意或者追认了这份安置补偿协议的内容,则被代签的安置补偿协议对被征收方有效;反之,则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