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案件中往往会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问题,例如农村外嫁女,出嫁前在征收公告发布之前将自己的户口迁入到男方所在的村庄,但是在拆迁补偿中,男方所在的村委会并不承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也不予分配相关拆迁安置补偿。
那拆迁安置补偿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该如何认定?
一、什么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因此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的自然人。村民个人成为集体成员后,就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了特定的法律关系,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同时承担集体经济组织相应的义务。
无村民身份一般亦无集体成员身份,有村民身份不一定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例如在农村出嫁女的成员资格认定上,应当允许出嫁女可以在嫁出地和嫁入地之间的成员资格进行自由抉择,但在选择后另一地的集体成员资格则归于消灭。一旦出嫁女在出嫁地或是嫁入地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福利待遇,则出嫁女就不能同时享有另一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财产性利益。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标准
1、户籍主义标准。
以户籍作为是否具有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但是单一的户籍标准已经难以解决现实中成员资格认定过程中出现的九分。
例如在外上学的大学生户籍已经挂靠到所在学校,但是实际上并未脱离原集体经济组织,仍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等。所以,成员户籍登记在某行政村并不代表其当然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反之,即使未登记,也不代表其就不是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生产生活标准。
将户籍标准结合相关主体在集体中的生产生活作为参考标准对成员资格加以认定,重点关注村民在村组集体内生产生活的历史情况。
对于外出务工或经商人员,如果其户籍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迁出,且已经享受了相应的城镇社会保障,就可以排除其集体成员资格。
3、权利义务标准。
权利义务标准是指以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判断集体成员资格认定的标准。在农民履行了相应的集体义务的前提下,理应享有相应的成员资格。
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主体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主体: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自行认定。
这两种主体可以通过制定村民规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以及集体权益分配方案等抽象性规则对集体成员资格问题进行明确,也可以通过召开集体成员会议或者村民会议对待定主体是否具有成员资格进行表决
2、司法机关认定。
指由人民法院采用审判方式对集体成员资格进行认定。
3、由政府或者其有关行政部门认定。
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原初权利,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亦应作为认定主体。但是无论村委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认定行为,还是行政机关的认定行为,都不能排除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司法救济应当是最权威的终局救济手段。
最高院及相关判例也认为,在征收补偿案件中涉及农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时,应多方考虑,谨慎认定,不仅在形式上审查,也要从实质上判断。
因此,如果您在征收过程中遇到了因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予认而导致享受不到补偿安置的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让律师帮您争取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