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在我们国家,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一般情况下所有权是归于集体所有的,城市的土地是属于国家所有。
因此农村遇到征收,征收方通常会先把征地补偿费下发到集体,然后再由村集体给村民进行分配和发放,但如果村委会无故克扣补偿款,我们又该怎么办呢?
首先我们要知道,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但是村民委员会实施任何决策,都不能损害村民的利益。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从上述第二条可知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是需要村民会议讨论的,而不是村委一堂之言,而且关于收益使用情况还得受村民监督。虽说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是归于集体所有的,也就是说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这不等同于村委会可以随意克扣、随意使用征地补偿款。
遇到这种情况,作为村民的我们,可以对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分配情况去申请村务公开;如果村委会不公开,那么我们可以向政府部门责令监督其履行公开的职责。
实践中有的朋友会将村委会作为行政主体直接去起诉,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村委会不是行政主体,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大家遇到问题还是要及时咨询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维权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