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是我们老百姓的重要财产,征收事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很多时候,大家通常只知道自己的房子要被征收了,但却不知道征收老百姓的房屋行政机关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今天这篇文章就跟大家讲讲,行政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2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款、专款专用。
其次,房屋征收决定的作出必须符合公共利益之目的。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的规定,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下列情形: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行政机关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保障性安居工程、旧城区改建,必须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最后,必须制定征收补偿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如果咱们作为被征收人,对于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法征收财物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财产权利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