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案件中,政府信息公开包括哪些?

在征地拆迁过程当中,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十分重要的一项工作。很多时候我们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了解征拆项目,进行调查取证,获取关键信息。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9-28 14:18

在征地拆迁过程当中,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十分重要的一项工作。很多时候我们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了解征拆项目,进行调查取证,获取关键信息。

但是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您知道在法律上哪些项目可以公开吗?
 


 

 

 

一、征地拆迁过程中,政府应该公开的信息包括哪些?

1、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还应公开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文件。

2、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转发文件中应明确表述变化后情况)。

3、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

4、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5、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如果以上信息相关部门没有主动公开,我们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来了解征收项目。

 

二、申请信息公开中,哪些信息不予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在征收过程中,一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一般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和行政机关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也是可以不公开的,因为这些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并没有对权利人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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