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乡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农村拆迁现象越来越普及,其中不乏有村委会参到征地拆迁中,配合拆迁方拆除房屋,甚至侵占征地补偿款、私自扣留村民安置补助费、强拆村民房屋等行为。
那么,如果村委会不依法履行职责,侵害村民的合法权益该如何维权?
一、村委会可以作为被告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1款规定,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第5款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2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所以,即使现场是村委会进行强制拆除,这种行为也应当视为行政机关的委托,应当依法认定政府为被告,由其对村委会的强制拆除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村委会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的情形。
村委会依法行使的强制性的行为;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在特定情形下,根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权限;村委会非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责导致村民权利义务发生变化产生纠纷的,村民可以起诉村委会;村委会超越行政机关委托权限实施的行政管理职责行为。
三、村民可以举报村委会哪些违法行为?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第49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0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第30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所以,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不及时公布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或所公布的事项不真实,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县政府等相关部门进行反映的。经相关部门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相关责任人要依法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