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的土地被征收后,青苗补偿费该给谁?

法院判决,国家征收 征用土地时,农作物正处于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国家应当给予土地承包者或者土地使用者经济补偿。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1-26 16:01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法院报送的涉农民事典型案例中选取9个案例,向社会公布。其中一则周XX与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中,涉及到土地征收后的青苗补偿费该由谁获得的问题引发关注。

法院判决,国家征收 征用土地时,农作物正处于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国家应当给予土地承包者或者土地使用者经济补偿。




 
 
一、基本案情
 
周XX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协议书》,约定周XX承包村集体机动地100亩用于种植材林和农副产品经营,承包期限为三十年。周XX承包后投入资金打井办电、建设房屋,种植了树木和大田作物,直到2017年一直按时交纳承包费。2017年,根据当地规划建设需要,周XX承包的土地需进行植树造林。2018年初,上述土地划入苗景兼用林建设区域内,当地政府按照一定标准进行了补偿。补偿费用包括土地收益金和一次性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村民委员会收到案涉土地收益金及一次性青苗补偿费后,一直未向周XX给付相关青苗补偿费。

周XX诉至法院,请求村民委员会给付其土地收益金及青苗补偿费共计53.46万元。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周XX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书》合法有效,周XX按照约定履行了承包合同,按时交纳承包费,也种植了作物,无违约行为。按照政策规定,案涉土地征用的土地收益金归原承包户所有,因土地被征用所产生的青苗补偿费15万元依法应归实际投入者周XX所有。
因周XX并非案涉土地的原始承包户,其无权获得土地收益金。法院判决村民委员会返还周XX青苗补偿费15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征用土地引发的青苗补偿费归属纠纷。根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农村土地被征用的,青苗补偿费应归实际使用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的承包人所有,包括来自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人,也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其他承包经营村集体土地的人员。

本案裁判依法判令村民委员会返还周XX青苗补偿费15万元,不仅及时有效维护了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于类似纠纷的积极防范、妥善化解具有典型示范意义,有利于保障当地农村规划建设工作顺利推进。

如果你们村里也有村委会截留村民补偿款的情况,不妨联合其他村民一起维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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