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地,村里能说卖就卖吗?哪来的权利?

2017年9月,山东泰安某村村委会与当地一开发商签订土地征收协议,将该村80亩耕地提供给开放商建造度假村,开放商给予村委会70万补偿。 协议签订后黄某与李某、王某等村民就被要求解除承包合同并清理土地种植物。黄某等不服,委托律师向当地法院起诉,法院依法进行审理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31 09:33
2017年9月,山东泰安某村村委会与当地一开发商签订土地征收协议,将该村80亩耕地提供给开放商建造度假村,开放商给予村委会70万补偿。
 
协议签订后黄某与李某、王某等村民就被要求解除承包合同并清理土地种植物。黄某等不服,委托律师向当地法院起诉,法院依法进行审理。
 
 
在该案中,该村村委会涉及无权决定征地、无权私自确定补偿事宜等违法情节,该开发商亦涉及违法建设的情节。这些在《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都有体现。
 
首先从《土地管理法》而言。根据其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显然村委会没有征地的权利。
 
第五十三条规定:“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想要使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开发商,必须在使用前报县级以上土地主管部门审批,如果未经审批即使用土地建设,那么应当认定为违法行为。
 
而第五十六条中更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农村的耕地属于耕地用途,本质上非建设用地,该案中开发商未经批准征用耕地进行建设,与该条规定不符,可以说是违法征地建设。
 
再者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来看,其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由此可知,该村黄某等人的土地承包事宜及全村土地征收补偿的事宜,都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才可以办理,村委会决不能不经大部分村民的同意,即进行这样强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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