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时最容易出现的问题是,片面追求效率而牺牲程序。部分拆迁方甚至不作书面决定就直接强拆房屋,这种情况下就会给被拆迁人寻求救济造成困难。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起诉人证明被诉行为是行政机关所为是起诉的条件之一,但是由于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之前并未制作、送达任何书面法律文书,被拆迁人要想获得责任主体的相关信息和证据往往很难。
那么,如何在起诉阶段证明被告是谁,有时就成为制约被拆迁人行使诉权的主要因素。那民告官真的那么难吗?未必!来一起看看破局案例:
陆某在取得江苏省泰兴市泰兴镇(现济川街道)南郊村张堡二组138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并领取相关权证后,除了在该地块上出资建房外,还在房屋北侧未领取权证的空地上栽种树木,建设附着物。
2015年12月9日上午,其后院内的树木被人铲除,道路、墩柱及围栏被破坏,拆除物被运离现场。当时有济川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的工作人员在场。
此外,街道办曾多次与陆某商谈房屋的拆迁情况及房屋后院的搬迁事宜。在无任何法律文书为依据、未征得同意的情况下,街道办实施了强拆行为,陆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拆除后院的行为违法,并恢复原状。
一审法院开庭时,街道办辩称因为受托征收项目在附近,并未实际参与拆除,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经法院调查,陆某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位于街道办的行政辖区内,街道办在强拆当日对地上附着物采取了有组织的拆除运离,从常理来看,街道办称自己是单纯目击而非参与的理由难以成立。
一审法院遂认定街道办为被告,确认其强拆行为违法。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如何做到既合乎法律规定,又充分保护诉权,维护公平正义,是人民法院必须回答的问题。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对拆迁全过程的分析,得出被告街道办具有实施强拆行为的动因,为责任主体的推定创造了情理法相结合的条件。
综上,被拆迁人可以学习到两点启发:
一、在行政执法不规范造成被拆迁人举证困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宜简单以原告举证不力为由拒之门外,公民的诉权应该得到保护;
二、拆除行为是不是行政机关而为,人民法院应当从基础事实出发,结合责任政府、诚信政府等法律理念和生活逻辑作出合理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