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河南省开封市某村与当地一化工厂合作,提供土地供化工厂建厂,化工厂按年支付租金。该村村民胡某的土地就在租借的范围之内。
化工厂以每年2000元的租金与胡某签订租赁协议,但是胡某觉得,化工厂给予的补偿太少,坚决不同意。该村村委会与化工厂不断施压,无奈之下胡某只能找律师介入维权。
该案表面看起来是租金不合理的问题,但其实通过租赁的方式使用集体土地建厂本身已经属于违法行为。
从法律角度讲,这种行为叫做“以租代征”。“以租代征”是指,规避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规避国家对于农用地的规划利用,不经过政府的合法审批程序,租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厂房建设必须经过政府的合法审批程序,未经审批的都属于违法建筑。
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该化工厂厂房建设明显属于非农业建设,这种建设是不允许租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的。可见,化工厂的租地行为及建厂行为都是完全的违法行为。
此外,国家为了重点打击和防范这种“以租代征”的违法行为,还特地发布了《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等文件,其中规定:
“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在国家三令五申之下,“以租代征”违法行为仍层出不穷,不得不感叹某些无良商人实在胆大妄为。但是对于正在经受以租代征的农民来说,去声讨无良商人的同时,也不要忘记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遇上这种违法行为,赶紧起诉,不要害怕“强大”的开发商,在法律面前,任何人都要受到正义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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