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拆迁官司,很多人心痛的问题是官司是胜了,但是政府不履行怎么办?行政诉讼案件中,常常存在两个问题:
一是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是拒不履行上级行政机关或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生效行政复议决定确定的义务。
面对这个尴尬,究竟该如何是好?我们不妨简要分析一下:
针对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具体的法律依据为《行政诉讼法》第95条、第101条的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强制执行的相关规定。
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可以要求复议机关责令履行复议决定确定的义务。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32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相关的负责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比如行政赔偿案件中,行政机关不履行生效义务的,可否查封行政机关对公银行账户并予以划扣?可否查封行政机关的办公楼、办公设备等有形财产?可否依法给予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可否依据《刑法》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刑罚?对此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部分情况进行了明确,但并不周全。
部分地方政府动辄无视法律,无异于在消耗自身的公信力。“打铁还需自身硬”,亵渎法律,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得不到制裁,伤害的不仅仅是司法,葬送的或许是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