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7日,蔡先生与当地拆迁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其中约定30日内进行搬迁。然而之后蔡先生与其他拆迁户比较,认为自己补偿款明显低于其他家,坚决拒绝搬迁。当地政府发布强拆通知,并于通知15日后将蔡先生房屋强制拆除。
蔡先生的经历令人遗憾,让我们从法律的角度分析,这种情况是否可以通过法律维权。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上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又根据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可以看出被拆迁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拒绝搬迁,法律赋予拆迁方的救济权利仅仅是提起诉讼或者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且,《拆迁补偿安置补偿书》在法律上来讲,是一份平等主体间就补偿事项签订的民事合同,一方不依约履行时,应当由相对方通过民事途径予以救济。
而在拆迁过程中,协议的主体是政府拆迁部门,更无权介入协议纠纷。以协议纠纷为由,强行对房屋实施强拆,属于违法行为,被强拆主体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