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是指当事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在证照不齐的情况下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近年来随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行政强制法》的执行,法院成为强制拆迁的主体,但对于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拆除主体问题尚存争议,致使违法建筑拆除案件积压较多。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进一步明确了进行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的权责分配。
该批复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此外,《行政强制法》第44条也涉及了违法建筑拆除主体问题,该条文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结合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应由行政机关执行。
该行政机关具体又指向何处?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8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由此可见,对违法建筑的拆除由县级以上政府责令有关部门实施。
为何在国家倡导“审执分离”、仅保留司法强制拆迁权的今天,又赋予了行政机关强拆权呢?在此,笔者认为二者并不冲突。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涉及的强拆房屋与违法建筑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受《行政处罚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调整,而不再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的申请法院行使强制拆除权的规定,不同于合法建筑房屋的强制拆迁程序,切勿将二者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