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征地拆迁的法律咨询当中,经常有咨询者问及农村出嫁女在拆迁时能不能得到补偿费?针对这个问题,我们讲一个案件分析:
一、案情介绍
2006年10月12日,张某、张小某、赵某、秦某申请建房用地,2006年11月4日,县土地管理局批准了宅基地使用权证,核定使用面积140.7平方米。张小某是张某的女儿。该房屋于2007年12月建成。2016年3月11日该房屋被拆迁,张某与拆迁办公室签订协议并获得全部拆迁补偿款共613000元。之后,张小某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款,张某不同意,于是诉诸法院。
法院查明,张小某于2008年5月结婚,于2011年3月将户口迁入丈夫村里,孙女在该村未另行申请宅基地。
判决结果:该房屋15%的拆迁补偿款,即91950元归张小某所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
二、德凯律师解析
本案争议焦点:农村出嫁女在拆迁时能不能得到补偿费?在本案中张小某作为建房申请人之一,而后虽然出嫁户口迁出,但是在落户村未重新审批建房,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其应该享有该房屋宅基地份额,即享有拆迁补偿款分配权。
三、农村出嫁女在拆迁时到底能不能得到补偿费?
一分为三:
1、出嫁后,在新居住地未另行申请宅基地,依法享有征地补偿款。
2、出嫁后,在新居住地另行申请宅基地,一般不能分得原来征地补偿款。
3、出嫁后,户口迁入城市的,一般不能分得征地补偿款。
一般原则上应以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习惯和合法两个原则解决。
相关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信息来源】:
征地拆迁律师 http://www.dekailawyer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