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韦刚抗拆违致死一案,德凯律师深度解析——这种悲剧,本不应

2018年10月15日,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杭集镇人韦刚驾驶轿车撞向拆迁人员和围观群众,造成二死八伤。今年3月16日下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韦刚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决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是什么造成了这样一场惨剧,法院的判决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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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4-10 17:22

2018年10月15日,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杭集镇人韦刚驾驶轿车撞向拆迁人员和围观群众,造成二死八伤。今年3月16日下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韦刚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决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是什么造成了这样一场惨剧,法院的判决又是什么意思?德凯律师团带您深度解读。

根据当地警方公布的案情通报,以及媒体的报道,韦刚家属向记者展示的判决书等等雷龙,我们可以大致勾勒出案件的前因后果。

 

韦刚被强拆的这间房屋,是韦刚的“祖宅”。“祖宅”一共分为三个部分:东边是两间门面平房,中间是二层的正房,西边是河边的两间平房。整栋房屋在2006年办理了房产证和土地证,土地证上载明的土地性质是农村宅基地。但是,2014年王刚对西边也就是河边的两间平房进行翻修,改成了两栋楼。翻修并未办理相关的审批。

 

韦刚和妻子王女士离婚后约定将房屋产权留给妻子,他在河边的楼里居住。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翻建房屋需要办理相应的规划许可证,没有办理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城乡规划部门可以认定其为违建并拆除。所以说韦刚家的房屋其实不算完全合法。但是后文中我们可以看到政府完全走错了路子。

 

2017年12月5日,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扬州市区2018年黑臭水体整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正式启动了扬州市的河道整治项目。

 

2018年5月18日,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发《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防洪排涝规划》的通知,将上级的河道整治规划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具体化。可以看出,这份《规划》出台的时间要晚于韦刚改建房屋的时间。

 

2018年7月5日,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杭集镇防汛防旱指挥部发布公告,要求侵占河道的建筑物、构筑物、坝头由业主5日内自行拆除,镇政府作为基层人民政府将上级的河道整治举措落实,正式开展行动。就严格意义上来说,镇人民政府无权出具这样的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拆除妨害行洪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由县以上的水利管理部门,即水利局,水务局负责。江苏省河道整治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章也并未明确将此项行政处罚授权给镇政府。甚至依据这些文件,镇人民政府只有日常巡查纠正,制止违法行为,维护河道的职权。可以说,在整个悲剧的开端,政府就涉及违法越权。

 

2018年7月7日、8月13日,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杭集镇防汛防旱指挥部两次向韦刚户下达清除告知书,该户始终未予配合。

 

之前政府的一系列行为都是针对不特定人的抽象行政行为,无法直接起诉。而对韦刚家下达的清楚告知书是针对特定的人,也就是韦刚家,韦刚完全可以对于这一告知书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从而根本上消解政府对他们家行为的合法性。可惜韦刚家仅仅是简简单单地置之不理。虽然根据报道,王女士后来对政府的行为提起了诉讼,但是已经为时已晚。首先,政府违法越权。其次,政府下文书的依据之一:《防洪排涝规划》的制定要晚于韦刚翻修房屋的时间,以后期制定的规划来无偿强制拆除之前建设的房屋,违反了法律上的溯及力原则。

 

2018年10月12日,也就是强拆的三天之前,一名叫陶冉的男子以广陵区“成功房屋拆除公司”的名义与杭集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委托拆除协议》,负责拆除韦刚位于小运河边侵占河道的房屋。在10月15日早上六时许,在陶冉的指挥下,一百多人包围了韦刚的家,准备开始拆除。

 

政府的执行显著违法。首先,虽然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作出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行拆除违法建筑。但是就我们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杭集镇政府及其下设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并无权力认定违法建筑并作出处罚决定,自然更无权力委托他人拆除。

 

其次,即便肯定其拥有自行拆除的权力。假定《清除告知书》也有载明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杭集镇政府确实可以和第三方签订协议,由第三方进行拆除。但是,如果要让第三方来代为拆除,必须履行《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代履行的程序,即送达代履行决定书,催告当事人履行等等。但是这里政府完全没有履行有关程序。显然是违法的。

 

在现场,陶冉指使人员敲碎玻璃门,切断户外的电线,捣毁门口的摄像头,还让人把屋里的东西搬出来,开动挖掘机拆除河边的房子。韦刚的前妻王女士在几分钟后赶到,但很快就被陶冉的手下拖走。韦刚稍晚一些就到,他拿着一根自来水管试图组织强拆但同样也被拖到路边。之后,韦刚试图用手机拍下强拆的录像,但很快就被陶冉叫上人上前拦住,并把手机抢过来,一把摔在地上。甚至有人还用军大衣蒙住韦刚的头,混乱中一阵拳打脚踢,把韦刚拖到了路边。

 

政府及其雇佣的工作人员在强拆阶段殴打被强拆人,同时以暴力手段销毁证据,这几乎可以说是政府强拆时候的常态;毫无疑问,陶冉等人的所作所为侵犯了韦刚及其前妻王女士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之后可以就这些申请相应的国家赔偿。

 

韦刚在被拖到路边之后,从前妻王女士手中拿到了车钥匙。根据其的供述“为了避免第二次被围殴,制止对方拆房子”,因此驾驶从机动车道驶入非机动车道,开到他家房屋北侧时,踩油门加速向前冲,“知道撞到了人”。之后,韦刚又倒车数米,加速向前冲撞,再猛然向左转向撞击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之间隔离绿化带的人群,导致多人倒地,轿车被卡在绿化带。

 

韦刚下车后遭到现场人员殴打,然后就赶到现场的民警控制。两次撞击,造成两人死亡,八人受伤,经鉴定均构成轻伤。韦刚左侧肋骨构成轻伤二级,多处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根据法院在今年三月中旬的判决,法院将韦刚驾车撞人的行为认定为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罪名是怎么回事呢,就是指的是用和纵火、决水相当的方法对公共安全(法律上指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权、财产权)进行危害。

 

 


为什么不是交通肇事罪呢?

 

因为交通肇事罪这个罪名中,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过失的,他并不打算撞死撞伤人;而韦刚的表现可以看出他就是奔着撞死人去的,主观上是故意的。

 

那么为什么不是故意杀人罪呢?

 

韦刚故意撞人,也撞死了人,难道不是这个罪吗?可以用这个罪来定,但是用法院的这个罪名更合适,这是为什么呢?因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强调的是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安全。韦刚不是有针对性地盯着拆迁人员去撞,去杀,是不加区分地撞向人群。根据警方的事后通报,也有围观群众被撞死、撞伤。

 

我们可以理解,在遭遇了这种非人道的待遇的时候,是人都难免冲昏头脑。但是不管怎么说,学习铁牛两把板斧劫法场的精神并没有解决韦刚所面对的绝境。

 

针对韦刚事件,根据扬州市纪委对扬州生态科技新城领导干部2人、杭集镇8人、广陵区建筑工程管理处1人进行严肃问责。其中,给予时任生态科技新城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夏正东,杭集镇党委书记赵文华,杭集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叶华,杭集镇副镇长戴军,杭集镇副镇长胡震等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决定,免去叶华杭集镇党委副书记职务,责令其辞去镇长职务;责令戴军辞去副镇长职务。

 

可以看出,政府事后还是认为自己在强拆过程的前后存在相当的问题。但是法院认为一码归一码,政府下令韦刚拆除房屋,如果韦刚有相应异议,本可以采取相应措施或者自行拆除。无论拆除违建的理由充分与否都不能成为韦刚故意驾车冲撞人群的理由。

 

韦刚的辩护律师提出韦刚的行为是在孤立无援的情况下具有正当防卫的情节。法院认为虽然韦刚在进入现场的过程中被陶冉阻拦、拖拽、抢夺手机、拳打脚踢,但是陶冉的企图(并不是对韦刚的人身和合法财产进行侵害),而是将其驱离。

 

后来韦刚驾车冲撞人群的行为,就这一行为的性质、时机、手段均不符合《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之正当防卫的情形。最终,不过最终,考虑到陶冉等人的行为一定程度上引起了韦刚情绪激烈和矛盾激化,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罪名,判处韦刚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对于法院对案件情节的评析,并无大的问题。也确实如法院在判决书中所说:“法治是文明社会的必然要求,私力复仇必须摒弃。徒法不足以自行。建设法治社会要求一切主体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行事。”但是这句话是不是太轻飘飘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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