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有一个最美江南园林,在有合法建设手续14年之后的今天,突遇违法强拆。造成酒店2千余万元巨额投资损失及百名员工当即失业!当下疫情过后,中国经济已受到重创,各行各业翘首以盼期待社会经济的复苏和各级政府的相关扶持。尤其是酒店行业,资产重、成本高、就业人员多,受创尤重。
中牟县政府在疫情前后,不仅没有对受重灾的酒店行业进行任何扶持,还在酒店行业逐渐复苏之际,罔顾上百人的就业,罔顾民营企业的生死。没有合法合规的正式手续和批文,没有经过民营企业的行政复议和合法申诉,没有管辖法院下达的通知,政府牵头地产商,上演了一幕血色风采。
那么,我们不禁提出质疑:这样的建筑在14年前是如何审批通过并建设的?又如何在14年后突然将其认定为违法建筑,要突然强行拆除。政府是如何进行的审批和监管,能允许违法建筑存在14年之久?!
针对中牟县直接拆除“违建”的这一行为,从法律客观上来说是一种违法行为。“拆违”前必须完成以下程序:
1、首先,了解认定违法建筑的常见情形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建造的建筑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未获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擅自建造的建筑物。
2、其次,认定违法建筑的主体必须是有职权依据的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需要确定建筑是否取得建设审批手续或是否按照建设审批进行建设。而有权确认的主体根据建筑所处规划区的不同,又分为规划局(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地方是城管执法局)和乡镇政府(或街道办)。因此,需有权认定违法建筑的法定主体先行认定。
3、认定违建时需要履行调查取证、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等前置调查程序。
4、有职权的主体依法制作限期拆除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同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逾期不行使上述权利的,位于城镇规划区内的建筑报经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拆除决定,而位于乡村规划区内的建筑则由乡镇政府拆除。
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该款规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应当先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而不能直接将权利人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
6、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违法建筑认定前,应当充分听取房屋权利人的意见,房屋权利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房屋权利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房屋权利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河南郑州市中某县靠拆迁创造GDP,强行拆除的行为,必然违法,需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即使房屋被行政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行政相对人也享有法定的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寻求救济,寻求通过复议或者诉讼推翻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的认定。更何况是有合法手续的建筑物权利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