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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该给的一分都不能少,拆迁方应履行奖励承诺义务!
一、案件情况 2013年10月9日,贵安新区征收办征收贵安新区马场安置点、茅藤安置点建设项目(马场镇)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土地、房屋、构筑物、附属设施,并明确凡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60元/㎡的签约奖励。2014年4月5日,
未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07-24 16:49
一、案件情况
2013年10月9日,贵安新区征收办征收贵安新区马场安置点、茅藤安置点建设项目(马场镇)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土地、房屋、构筑物、附属设施,并明确“凡在规定期限内签订
征收补偿协议
并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60元/㎡的签约奖励”。2014年4月5日,贵安新区征收办与何某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安置何某某家新房屋套内面积390平方米。2018年9月19日马场镇安置办(甲方)与何某某(乙方)签订《贵安新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约定回迁安置通告发布之日1月内,乙方办理完回迁安置相关手续,甲方按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奖励乙方共计人民币70200元。马场镇政府于2018年11月9日向何某某支付安置奖励费51732元。何某某认为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政府、马场镇政府未按照补充协议支付安置奖励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贵安管委会、平坝区政府、马场镇政府支付其安置奖励费人民币70200元。
一审判决马场镇政府继续履行补充协议约定的奖励义务,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何某某支付安置奖励费差款18468元;
马场镇政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其上诉理由既不合法也不合理,不应支持。
二、德凯解读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补充协议约定的安置奖励费相关条款是否合法有效。房屋拆迁补偿费与本案安置奖励费性质和目的不同,
房屋拆迁
补偿费是政府部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依法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的补偿。本案安置奖励费则是马场镇政府为了鼓励被征收人及时入住新房,与何某某签订的协议,虽名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但内容属于行政奖励协议,对按约搬入新房居住的拆迁户奖励具体的金额。签约双方均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且是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自愿签订,协议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应该全面履行约定之义务。该补充协议约定,何某某在回迁安置通告发布之日1月内办理完回迁手续的,马场镇政府按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奖励何某某70200元,奖励金额明确具体。签约当日,何某某即按约办理完回迁安置相关手续,履行了补充协议约定的义务。故马场镇政府应履行自己的承诺,兑现入住奖励费70200元给何某某。
行政机关享有一定的行政优益权,但行使行政优益权要受到一定制约,其目的必须是为了防止或者消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本案马场镇政府在二审程序中以奖励费计算有误为由,单方解除行政协议,不符合行政机关可以行使行政优益权的情形,不仅系对行政优益权的滥用,且有对抗和规避执行一审判决之嫌,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以行政机关不应增加自己的权益而减损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对承诺奖励行政相对人的奖金应予兑现。
最后德凯
拆迁律师
团要提醒大家,真正的奖励应该是合理补偿之外给予的,而不应当是包括在合理的补偿内的。切勿丢了西瓜拣芝麻,被拆迁房所套路,盲目追究奖励,给予签字,而失去了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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