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能否按照周边类似房屋市场价进行补偿?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是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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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04 17:49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是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综上,可以看出对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是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即是按照房屋的市场价格来补偿的。
 
针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时该如何补偿并没有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那样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补偿的。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综上可以看出在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是可以按照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补偿。那么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外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是怎么补偿的呢?
 
我国新的《土地管理法》并没有规定针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主要是对土地的补偿。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表述为“地上附着物”。新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农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也就是说集体土地的宅基地的补偿是按照当地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是按照地上附着物来补偿的。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虽然各地政府制定的标准不同,大多数地方政府采取的是房屋的重置成新价但是这样的补偿标准并不能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油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随着农村城镇化发展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居住水平不降低应参照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当不了具体补偿问题,可以咨询北京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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