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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中,如何保护公房承租人的权利?
公房分为政府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政府直管公房的所有权属于政府,在征收时本不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但公房是历史遗留问题,为了保障公房承租人生活水平不降低,各地政府根据本地情况一般会采取先房改再拆迁的措施。 例如,北京市《关于
未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08-04 17:51
公房分为政府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政府直管公房的所有权属于政府,在征收时本不适用于《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
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但公房是历史遗留问题,为了保障公房承租人生活水平不降低,各地政府根据本地情况一般会采取先房改再
拆迁
的措施。
例如,北京市《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规定:
(四)征收自管公房或者收回直管公房使用权的,自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房屋所有权人与公房承租人的公房租赁关系自动终止。
(五)公房承租人愿意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所承租公房的,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购买,房屋所有权人应当配合做好售房工作。购房后公房承租人作为被征收人与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
(六)公房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愿意按照房改政策购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与公房承租人协商达成书面一致意见,通过货币补偿或者用其它房屋安置公房承租人。达成书面协议的,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七)公房承租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未能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所承租公房且与房屋所有权人未协商一致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所有权人按照重置成新价款进行补偿,对公房承租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房屋价值补偿总额扣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款后的部分进行补偿,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分别与房屋所有权人和公房承租人签订补偿协议;公房承租人也可以按照征收补偿方案选择房屋安置,取得的补偿款与房屋安置的购房款之间的差额由公房承租人承担。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公房承租人未达成协议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八)经审核查明公房承租人已承租或者购买的其它公房已达标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对产权人进行补偿,对公房承租人不予补偿;按照本市审核配租配售规定,公房承租人已承租廉租房或者公租房,或者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需腾退原承租公房的,对公房承租人不予补偿。户籍空挂在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公房承租人房屋名下,实际不在此居住或者因房屋征收恶意分户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对空挂户或者恶意分出户不予补偿。
(九) 公房承租人应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将承租公房交区、县房屋征收部门。
综上,公房的承租人并不是公房的所有权人,但是可以根据当地政府房改政策购买该公房再作为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对于这个时间节点是在征收公告发布后20日内还是在征收公告发布前各地政府规定不一。
如果未能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所承租公房且与房屋所有权人未协商一致的,公房承租人还是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的。只是货币补偿是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房屋价值补偿总额扣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款后的部分进行补偿。公房承租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选择房屋安置的,取得的补偿款与房屋安置的购房款之间的差额由公房承租人承担。
除以上两种保障公房承租人的权利的外还有地方政府规定了保证公房承租人的承租权。例如,公有住宅房屋租赁合同无法解除的,由征收人按照补偿安置方案与被征收人实施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和房屋承租人应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面积和使用功能应不低于被
征收房屋
的面积和使用功能。
承租人需要进行临时安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进行临时安置,承租人按原租金标准向征收人缴纳租金。即便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公房承租人未达成协议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也要报请区、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虽然法律对公租房被征收时的补偿还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依据各地政府政策文件对公房承租人的合法权益都是予以保护的,在面对公租房被征收时大家也要尽力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当有拆迁补偿问题,可以咨询
北京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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