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心被套路!了解村委会在征收中扮演的角色很重要!

导读: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村委会既不是人民政府,也不是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其仅仅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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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07 16:58
导读: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村委会既不是人民政府,也不是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其仅仅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村民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居住地区自己组织起来管理自己事务的组织。

实际过程中,村委会在农村的征地拆迁工作中往往扮演着带头兵的角色。不管是合法的征收还是违法的征收,村委会在做工作时往往都“最积极”,冲在最前面的。诚然村委会的确是与村民打交道最多的基层组织,也最了解村民的实际情况,由村委会来承担一部分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工作有其现实考虑。那么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出发,村委会在征收补偿中扮演着什么角色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呢?

 

1.村委会批准并组织实施征地行为违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批准权属于中国国务院和省级人民行政机关,具体问题需要根据国家征收土地的类型,办理各种不同的审批手续。作为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没有批准土地的权限。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表明,集体土地,要求县级及上行政机关公告并实施。村委会不是行政机关机构,它无权组织实施征地行为。而对经济补偿方式影响最大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方案,也不是由村委会拟定、公告、实施的,那么,也就是说村委会根本不能直接决定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利益。现实中,如有村委会组织实施征地,属违法行为。被征收的村民可以拒绝其征地,并向当地土地主管部门报告或者申请调查处理村委会的违法征地。土地主管部门不处理或答复的,是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表现,被征收人可以通过复议或诉讼的方式请求有关部门履行法定义务。

2.村委会代表征收方与被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政府部门书面委托村委会进行征收拆迁,经过合法的征收程序并无其他违法性事由的情况下,村民与村委会签订的补偿协议有效,如果发生协议履行纠纷,村民可以追究委托方即征收部门的违约责任,而非追究村委会的责任。村委会没有政府部门的正式合法授权,自行组织征地拆迁,与村民签订补偿协议。所签协议由于违反了强制性规定,从性质上属于无效协议。如果村民签订了这样的补偿协议,可以起诉至法院确认无效,并可要求国土部门对其行为进行查处。因此建议村民与村委会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前,查看村委会是否具有书面的正式委托书,以避免后期法律风险。

3.村委会实施强拆行为违法
在实践中,有很多地方出现村委会直接征收土地并强拆村民房屋的行为。那么村委会有权强制拆除村民的房屋吗?鉴于实践中很多村民所建的房屋都没有办理规划许可证,因此村委会常常以违建为名来强拆村民的房屋,那么我们来看看法律对违建的规定。《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也就是说如果村民所建房屋位于规划区而不符合规划而需要拆除那也应该由规划部门依法认定后再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认定违建以及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职权归属于规划部门,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村委会根本无此职权。
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村集体组织是与我们接触最为密切、最为频繁的,我们的合法权益往往也是在具体征地实施的过程中遭受侵害的,在这里建议大家,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当侵害时,一定要积极联系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让征地拆迁补偿合法而简单,是德凯律师团每一位律师为之奋斗的目标。 德凯律师团队自2013年成立以来,始终坚持为征地拆迁客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由德凯律师团队代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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