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韦刚撞拆迁队致死案后续:拆迁队七人因寻衅滋事罪一审获刑一

8月31日,江苏扬州韦刚因拆违事宜,开车撞人致2死8伤一案二审宣判:驳回韦刚上诉,维持原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出的15年刑期。 一个月后,围绕这起强拆事件的另一焦点:检察机关与韦刚家属诉强拆队陶冉等人一案于今天有了一审结果。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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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0-10 17:06

8月31日,江苏扬州韦刚因拆违事宜,开车撞人致2死8伤一案二审宣判:驳回韦刚上诉,维持原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出的15年刑期。一个月后,围绕这起强拆事件的另一焦点:检察机关与韦刚家属诉强拆队陶冉等人一案于今天有了一审结果。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陶冉等7人均以寻衅滋事罪获刑,其中陶冉获刑期限最长,为有期徒刑3年。

韦刚家属和代理律师认为,一审判决量刑偏轻,欲申请检察机关抗诉。

 

回顾…

 

2018年10月15日上午6点左右王女士接到朋友电话称,她的店里有人在往外搬东西,于是和丈夫驾车前往位于杭集镇中心广场附近的店里。“被大量穿着红色绿色背心的人员围着,有挖掘机,有的人拿着木棍。”随后,她和丈夫被多人拉下车并拉扯。王女士称,人群中有人说:“抓住她,让她签字!” ,并要求她同意拆迁,拒绝签字后被多人拉扯住。“把我的包拉坏了,手机也没了,将我拉到一边,我要说话就拿脚蹬我。

 

王女士表示,被强制拆迁的房子是2000多年建成。由于需要疏通小运河,他们和相关部门陆陆续续就拆迁一事在谈,随后拆迁在没有通知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王女士回忆,当时她的丈夫对拆迁人员说,没有手续不能进行拆迁,却遭到拆迁人员殴打。

 

7时左右,江苏扬州杭集镇中心广场附近,一黑色车辆撞向人群。扬州市委宣传部发布通报称,事件造成2死8伤。而开车的人正是王女士的丈夫韦某。

 

7月28日,这起事件中的另一方即拆迁队主要犯罪嫌疑人,也站上了审判席。

 

从韦刚家属提供的检方起诉书中看到,被告人陶冉、张志勇、颜金等人在负责拆迁前,就在多个地方有过违法犯罪活动,检方指控称,陶冉、丁言方、张志勇、颜金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且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该组织被检方指控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陶冉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事发后,警方对韦刚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房拆人员陶冉、张志勇、颜金以涉嫌"寻衅滋事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据韦刚的代理律师透露,实际上韦刚在这场拆迁纠纷中属于受害者,“要不是拆迁队的人用砖头打他,抢他手机,把他按在地上,他也不会开车撞。”

 

拆迁队被控恶势力 一审终获刑

 

9月30日,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陶冉等人被控寻衅滋事罪”一案,判决陶冉、丁某某等人一年三个月到三年有期徒刑。从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份判决书中看到,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拆迁队7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主要事实清楚,但是没有证据证实其主观上系为实施犯罪而聚集,因此不属于犯罪集团。

 

事故已发生,除了安抚家属及善后的处置,追寻问题根源,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成了当务之急。

 

2018年7月5日,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杭集镇防汛防旱指挥部发布公告,要求侵占河道的建筑物、构筑物、坝头由业主5日内自行拆除,镇政府作为基层人民政府将上级的河道整治举措落实,正式开展行动。就严格意义上来说,镇人民政府无权出具这样的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拆除妨害行洪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由县以上的水利管理部门,即水利局,水务局负责。江苏省河道整治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章也并未明确将此项行政处罚授权给镇政府。甚至依据这些文件,镇人民政府只有日常巡查纠正,制止违法行为,维护河道的职权。可以说,在整个悲剧的开端,政府就涉及违法越权。

 

2018年7月7日、8月13日,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杭集镇防汛防旱指挥部两次向韦刚户下达清除告知书,该户始终未予配合。

 

之前政府的一系列行为都是针对不特定人的抽象行政行为,无法直接起诉。而对韦刚家下达的清楚告知书是针对特定的人,也就是韦刚家,韦刚完全可以对于这一告知书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从而根本上消解政府对他们家行为的合法性。可惜韦刚家仅仅是简简单单地置之不理。虽然根据报道,王女士后来对政府的行为提起了诉讼,但是已经为时已晚。首先,政府违法越权。其次,政府下文书的依据之一:《防洪排涝规划》的制定要晚于韦刚翻修房屋的时间,以后期制定的规划来无偿强制拆除之前建设的房屋,违反了法律上的溯及力原则。

 

2018年10月12日,也就是强拆的三天之前,一名叫陶冉的男子以广陵区“成功房屋拆除公司”的名义与杭集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委托拆除协议》,负责拆除韦刚位于小运河边侵占河道的房屋。在10月15日早上六时许,在陶冉的指挥下,一百多人包围了韦刚的家,准备开始拆除。

 

政府的执行显著违法。首先,虽然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作出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行拆除违法建筑。但是就我们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杭集镇政府及其下设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并无权力认定违法建筑并作出处罚决定,自然更无权力委托他人拆除。

 

其次,即便肯定其拥有自行拆除的权力。假定《清除告知书》也有载明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杭集镇政府确实可以和第三方签订协议,由第三方进行拆除。但是,如果要让第三方来代为拆除,必须履行《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代履行的程序,即送达代履行决定书,催告当事人履行等等。但是这里政府完全没有履行有关程序。显然是违法的。

 

在现场,陶冉指使人员敲碎玻璃门,切断户外的电线,捣毁门口的摄像头,还让人把屋里的东西搬出来,开动挖掘机拆除河边的房子。韦刚的前妻王女士在几分钟后赶到,但很快就被陶冉的手下拖走。韦刚稍晚一些就到,他拿着一根自来水管试图组织强拆但同样也被拖到路边。之后,韦刚试图用手机拍下强拆的录像,但很快就被陶冉叫上人上前拦住,并把手机抢过来,一把摔在地上。甚至有人还用军大衣蒙住韦刚的头,混乱中一阵拳打脚踢,把韦刚拖到了路边。

 

政府及其雇佣的工作人员在强拆阶段殴打被强拆人,同时以暴力手段销毁证据,这几乎可以说是政府强拆时候的常态;毫无疑问,陶冉等人的所作所为侵犯了韦刚及其前妻王女士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德凯律师有话说


看到这起事件,我们想起不少当事人的“自信”。“某某律师,没事,我还没签字,对方一定不敢强拆我的房子,现在维权还早呢”。真的是这样吗?从韦刚案件分析中不难看出韦刚完全可以对政府下达的告知书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从而根本上消解政府对他们家行为的合法性。可惜韦刚家仅仅是简简单单地置之不理。

 

每当接到电话,觉得案件紧迫,让当事人带材料到律所面谈之时,当事人经常的反应就是,请律师打官司要花钱,抗拒心理极大。然后就是“额,行,我知道了,回头联系你。”再之后的通话就变成了“哎,某某律师,我现在房子已经被拆了,现在该怎么办”。更有甚者,“我签字了,但是我后悔了。”大家一定要谨记!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想要及时止损,就必须学会积极用法律手段维权!

 

另外,拆迁户遇到暴力强拆的时候,需要做的事,就是找到维权的支点。在遇到暴力拆迁的时候,场景大多是几十号拆迁人员到场,挖掘机等设备配备齐全。在这个时候,拆除与否和你在不在现场,基本上是没有关系的,因为你想挡也挡不住。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你需要做的事,是报警、收集好对方的违法证据,为自己维权找到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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