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在报纸上发布征收信息等于公示吗?

一、案件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8)最高法行再1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夏某某, 再审判
未知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10-13 12:42

一、案件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8)最高法行再1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夏某某,

 

再审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行终970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上诉,维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4行初1号行政判决。




二、案情介绍


 

2012年12月17日,梅江区政府作出《梅州市江南新城铁路以北区域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和42号补偿方案,决定对当事人房屋实施征收,并于2012年12月20日将征收决定及补偿安置方案在梅州日报上予以公告。

 

公告的42号补偿方案未明确公告期限,未向被征收人告知对征收补偿方案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2013年12月26日,梅江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于次日在村民小组予以张贴送达。

 

2014年2月27日,对补偿决定和41号征收决定予以张贴送达;对补偿决定和41号征收决定留置其家中送达。

 

2016年2月11日,当事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取42号补偿方案。

 

2016年4月14日,向梅州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42号补偿方案。

 

2016年4月20日,梅州市政府以42号补偿方案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四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2016年9月2日,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责令梅州市政府予以受理。

 

2016年9月23日,梅州市政府向四人发出《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2016年12月9日,梅州市政府以四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且无其他正当理由为由,作出复议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并于2016年12月12日送达。

 

2016年12月27日,二人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复议决定。



三、德凯解析

 

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复议申请期限。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

 

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公告没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视为申请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0个工作日起知道公告的行政行为的内容;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没有告知被征地农民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或者申请期限的;

行政机关作出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以书面形式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内容未规定公告期限、未告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的,当事人的起诉期限从公告起满10个工作日后开始计算,最长不超过2年。

 

本案中,将42号补偿方案在梅州日报上公告,但未明确公告期限、未告知不服42号补偿方案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公告后10个工作日的期满日期后两年,所有42号补偿方案的被征收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42号补偿方案的复议期限届满。被征收人于2016年4月13日申请行政复议,显然已经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

 

复议决定以超过法定期限为由,决定驳回李行政复议申请,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梅州市政府主张42号补偿方案依法在梅州日报公告,李菊珍、夏前文申请行政复议超过2年法定期限理由成立。

 

“以书面形式公告”目的在于便于被征收人知晓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征收部门在影响力更为广泛、更便于被征收人知晓和查阅的当地报刊、电视台、互联网等现代媒体上予以公告,符合该条规定的立法目的,应当认定征收部门已经依法履行了公告义务,被征收人至公告期满之日,应当知道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传统的张贴公告方式,对于相对封闭的农村传统社会,仍具有积极意义。但是,不能以未采用传统的张贴公告方式,否定在征收范围内以报纸、电视、互联网等现代媒体上进行公告形式的合法性。


四、德凯提示

 

1、如果对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公告送达且未依法告知复议起诉期限行政机关作出征收补偿方案,可以在公告期满10个工作日后提起诉讼。

 

2、报纸、电视、互联网等现代媒体上进行公告形式确实填补了书面公示的不足,能够达到公示的目的,所以不能仅凭未书面公示为由视为征收方未公示征收信息。大家如果在媒体上有见到相关的征收信息要及时的保存,方便了解征收项目的情况。



 


案件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8)最高法行再1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夏某某,

 

再审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行终970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上诉,维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4行初1号行政判决。

 

案情介绍

2012年12月17日,梅江区政府作出《梅州市江南新城铁路以北区域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和42号补偿方案,决定对当事人房屋实施征收,并于2012年12月20日将征收决定及补偿安置方案在梅州日报上予以公告。

 

公告的42号补偿方案未明确公告期限,未向被征收人告知对征收补偿方案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2013年12月26日,梅江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于次日在村民小组予以张贴送达。

 

2014年2月27日,对补偿决定和41号征收决定予以张贴送达;对补偿决定和41号征收决定留置其家中送达。

 

2016年2月11日,当事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取42号补偿方案。

 

2016年4月14日,向梅州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42号补偿方案。

 

2016年4月20日,梅州市政府以42号补偿方案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四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2016年9月2日,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责令梅州市政府予以受理。

 

2016年9月23日,梅州市政府向四人发出《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2016年12月9日,梅州市政府以四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且无其他正当理由为由,作出复议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并于2016年12月12日送达。

 

2016年12月27日,二人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复议决定。

 

德凯

解析

 

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复议申请期限。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

 

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公告没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视为申请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0个工作日起知道公告的行政行为的内容;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没有告知被征地农民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或者申请期限的;

行政机关作出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以书面形式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内容未规定公告期限、未告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的,当事人的起诉期限从公告起满10个工作日后开始计算,最长不超过2年。

 

本案中,将42号补偿方案在梅州日报上公告,但未明确公告期限、未告知不服42号补偿方案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公告后10个工作日的期满日期后两年,所有42号补偿方案的被征收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42号补偿方案的复议期限届满。被征收人于2016年4月13日申请行政复议,显然已经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

 

复议决定以超过法定期限为由,决定驳回李行政复议申请,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梅州市政府主张42号补偿方案依法在梅州日报公告,李菊珍、夏前文申请行政复议超过2年法定期限理由成立。

 

“以书面形式公告”目的在于便于被征收人知晓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征收部门在影响力更为广泛、更便于被征收人知晓和查阅的当地报刊、电视台、互联网等现代媒体上予以公告,符合该条规定的立法目的,应当认定征收部门已经依法履行了公告义务,被征收人至公告期满之日,应当知道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传统的张贴公告方式,对于相对封闭的农村传统社会,仍具有积极意义。但是,不能以未采用传统的张贴公告方式,否定在征收范围内以报纸、电视、互联网等现代媒体上进行公告形式的合法性。

 

德凯

提示

 

1、如果对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公告送达且未依法告知复议起诉期限行政机关作出征收补偿方案,可以在公告期满10个工作日后提起诉讼。

 

2、报纸、电视、互联网等现代媒体上进行公告形式确实填补了书面公示的不足,能够达到公示的目的,所以不能仅凭未书面公示为由视为征收方未公示征收信息。大家如果在媒体上有见到相关的征收信息要及时的保存,方便了解征收项目的情况。

让征地拆迁补偿合法而简单,是德凯律师团每一位律师为之奋斗的目标。 德凯律师团队自2013年成立以来,始终坚持为征地拆迁客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由德凯律师团队代理的....
联系我们
  •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远洋国际中心A座-23层
  • 400-0033150
  • beijingjingyi@lawyerscn.com
  • http://www.dekailawyers.com
关注我们

扫一扫关注德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