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知情权(信息对等)——最高人民法院案例

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在拆迁过程中如果被拆迁人的知情权无法保证,往往会造成被拆迁人的利益受损。 案例 2013年3月20日,姚新金、刘天水通过特快专递,要求福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4-16 09:26
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在拆迁过程中如果被拆迁人的知情权无法保证,往往会造成被拆迁人的利益受损。
 
案例
 
 
2013年3月20日,姚新金、刘天水通过特快专递,要求福建省永泰县国土资源局书面公开二申请人房屋所在区域地块拟建设项目的“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方案、供地方案。
 
2013年5月28日,永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刘天水、姚新金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称:“你们所申请公开的第3项(拟建设项目的“一书四方案”),不属于公开的范畴。”并按申请表确定的通信地址将《答复》邮寄给申请人。
 
2013年7月8日,姚新金、刘天水以永泰县国土资源局未就政府公开申请作出答复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永泰县国土资源局答辩称:“一书四方案”系被告制作的内部管理信息,处在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被告没有公开的义务。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责令永泰县国土资源局限期向姚新金、刘天水公开“一书四方案”。
 
 
典型意义
 
本案的焦点集中在过程性信息如何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定的公开的例外仅限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过程性信息一般是指行政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内部或行政机关之间形成的研究、讨论、请示、汇报等信息,此类信息一律公开或过早公开,可能会妨害决策过程的完整性,妨害行政事务的有效处理。
 
但过程性信息不应是绝对的例外,当决策、决定完成后,此前处于调查、讨论、处理中的信息即不再是过程性信息,如果公开的需要大于不公开的需要,就应当公开。
 
当事人申请的“一书四方案”已处于确定的实施阶段,行政机关以该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内部材料为由不予公开,对当事人行使知情权构成不当阻却。
 
 
 
对被拆迁人来说,房屋拆迁是一件人生大事。房屋被谁拆迁,什么项目拆迁,补偿多少钱。只有解决这些问题,使拆迁方与被拆迁方信息对等,才能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因此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异常重要。
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德凯律师团赵律师提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是获取拆迁信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的重要手段。当政府的信息不透明度时,被拆迁人应尽快启动司法程序解决。
文/德凯律师团赵立冬/联系:18301605688
让征地拆迁补偿合法而简单,是德凯律师团每一位律师为之奋斗的目标。 德凯律师团队自2013年成立以来,始终坚持为征地拆迁客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由德凯律师团队代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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