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强拆后因诉讼工作需要较长的时间进行开庭审理,在此期间房价往往出现一定幅度的上涨,究竟应当按照什么时间的价格计算补偿,可以参考下面案例的情况。
青岛市市南区开发建设局因项目工程建设。青岛市市南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为其核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
宋培岩在拆迁范围内拥有房屋一处。因未能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拆迁人青岛市市南区开发建设局于2008年6月30日对宋培岩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对其房屋内的物品进行了公证保全,市南区公证处出具了(2008)青市南证民字第350号公证书。
就房屋价值赔偿部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涉案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后,为保障赔偿申请人居住利益,宋培岩应获得的房屋损失赔偿数额应当按照能够购置与其原居住状况相当的商品房计算。
宋培岩在法院确认市南区政府强制拆除违法后于合理期间内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不存在怠于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形,鉴于涉案房屋周边房地产价格明显上涨,应当按照本案判决时涉案房屋周边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予以赔偿。
因此,市南区政府应赔偿宋培岩房屋损失80.894×22000(判决时房地产市场价格)=17796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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