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告程序:
下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公告》
当事人在自行履行行政决定期限届满之后,没有拆除违法建设的,应当下达《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公告时间可参照催告时间,限期10日内;(《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2、催告程序:
下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当事人未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作出《催告书》,催告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期限10日内;催告书中必须载明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3、报批程序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拆除违法建设的情况下,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听取由区政府牵头组织,区政府法制办、法院、检察院、纪委监察局、当地基层组织、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人员及律师组成的专家会审委员会的意见后,由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责成有关单位(区行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公安分局、区规划分局等)强制拆除。
4、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在履行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公告、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两个程序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行政决定也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根据区人民政府责成决定,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同时发布《强制拆除公告》。(《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5、强制执行
如果当事人在《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下达后坚持不自行拆除,行政机关将采取强制执行方式。由区政府牵头召集参加强制拆除的相关部门会议,共同研究制定强制拆除方案,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时,可以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协议。
德凯律师建议
德凯律师建议所有被拆迁人,当行政机关发出拆除公告后不要置之不理,及时启动法律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