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违反《城乡规划法》为由,片面认定养殖场是违法建筑于法无据。
新农村建设或征地拆迁中,很多养殖专业户收到关于养殖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等行政文书,一夜之间自己的养殖场被冠以违法建筑名义将被或已被强制拆除,这种违法建筑认定于法有据么?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帮您找问题。
目前,大多数违法建筑的认定及拆除均是从《城乡规划法》层面而来,该法将违法建筑定义为: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或未按照)建设工程(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过期的临时建筑。此外,我国土地、建设、市政、环保、公路、铁路、园林、水利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从不同的角度对违法建筑作出了不同的界定规则,例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可知,若占用基本农田从事畜牧养殖必然违法。所以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必须考虑违法建筑之成因及其所违反的法律之属性,不能一概而论。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进一步界定设施农用地概念和范围,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其中,生产设施用地包括“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同时,《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按农用地管理。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也对此加以肯定。
综上可知,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等生产设施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属于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违反《城乡规划法》为由,来认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养殖场是违法建筑于法无据。
温馨提示:现实中,有些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打着拆除“违法建筑”的旗号来行征收之实,即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随意认定养殖场为违法建筑,勒令养殖专业户限期自行拆除,或组织社会力量进行“强拆”、“偷拆”,给予很少补偿甚至不予补偿,肆意侵害养殖专业户的合法权益,以达到低成本征收的目的。这种“形式合法、实质不合法”的做法明显背离了政府部门的行政目的,属滥用职权之举,牺牲的还是养殖专业户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