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事项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平市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
刘光明,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亮,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梨树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某,县长
判决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3行初5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梨树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10月19日对四平市xxxx有限公司养殖场地上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案件背景
2017年3月,上诉人与梨树县小城子镇爱德村顾某等村民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承包爱德村五社西壕外部分土地用于建设畜牧养殖设施。2017年5月8日,上诉人与梨树县小城子镇爱德村村民委员会签订《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该设施农用地的有关情况与2017年5月10日至2017年5月23日公示。2017年5月25日,上诉人与梨树县小城子镇爱德村村民委员会、小城子镇政府签订《设施农用地使用协议书》。2017年6月爱德村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参会人员一致不同意上诉人在上述地块建牧业小区。梨树县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通过举报发现申请人占用土地的行为未经批准、没有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于2017年6月16日向申请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梨树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0月11日做出梨国土资执罚[2017]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申请复议,2018年1月15日梨树县政府做出梨政复决字[2017]第4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重新调查处理。梨树县国土资源局经重新调查,于2018年7月4日做出《关于责令拆除违法建筑,恢复耕地原状的通知》,责令原告在本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耕地上的违法建筑,恢复耕地原状,逾期不自行拆除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2018年7月7日梨树县国土资源局向上诉人下达催告书。2018年9月26日梨树县国土资源局向梨树县政府提出申请,请求对原告在耕地上的违法建筑予以强制拆除。2018年9月30日,梨树县政府作出《梨树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在耕地上违法建筑予以强制拆除的决定》。2018年10月19日,梨树县政府授权梨树县执法局对原告的养殖场进行拆除。
三、律师介入
刘光明律师和陈亮律师接受委托后,认为梨树县国土资源局原处罚决定被[2017]45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该局没有按照相应程序进行强制拆除,违法法定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侵害了上诉人复议和诉讼权利。于是一审驳回诉讼请求后,提起了二审程序。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xxxx公司租用村集体农用地建设养殖场没有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违反原《中华人民共合同土地管理法》地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但梨树县政府在2018年9月30日作出《关于对在耕地上违法建筑予以强制拆除的决定》后,没有待复议期和起诉期届满,10月19日即组织相关部门对案涉养殖场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四、德凯律师说
临近年底,很多地区都会有违建拆除的指标,所以这时候违建拆除的案件高发。地方上由于指标的压力,不会顾及相关法律规定,违法法定程序,盲目的进行拆违工作。有征收项目的地方,更会在年底以促拆违促拆迁的方式推进进程。
如果大家在年底遇到此类违建拆除案件,一定要咨询专业的律师。确定自家的房屋是否真的属于违法建筑;对方真的实施了违法拆除行为,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做好拍照摄像等取证工作,确认拆除主体,以便日后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