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未充分调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行政复议助推撤销!

一、案情事项 申请人: 孙某 委托代理人: 王元,德凯律师团承办律师 被申请人: 李桥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乔某,镇长 二、案件背景 孙先生系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西树行村村民。2002年,为推进本村养殖业发展,申请人与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西树行村村民委员会签订《
未知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12-22 18:30

一、案情事项

申请人:

孙某

委托代理人:

王元,德凯律师团承办律师

 

被申请人:

李桥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乔某,镇长

 


 


二、案件背景

孙先生系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西树行村村民。2002年,为推进本村养殖业发展,申请人与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西树行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书》,租赁了本村约2.49亩荒滩荒地,自费进行土地平整后,用于修建、经营养殖场。

 

事实上,涉案土地使用权是申请人经与村委会协商后有偿获得,目前尚在协议约定的使用期限内,并且孙先生在建成养殖场后一直妥善经营。2019年为相应环保号召,孙先生停止了养殖经营行为且未获得任何补偿。

 

2020年7月31日,孙先生收到了限期拆除决定书后,认为该决定严重损害自身权益,遂委托德凯律师团进行维权。


三、律师介入,诉讼致胜

德凯律师团指派王元律师帮助孙先生进行维权。王元律师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应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中对作出期限拆除决定书的执法程序没有具体规定,但比照正当的法律程序基本原则及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履行调查、勘验、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等基本程序。本案中,镇政府虽然履行了上述基本程序,但孙先生和村委会签订协议中约定的土地用途为“养殖”,镇政府在为进一步调查的情况下作出涉案限期拆除决定,违法法律规定。





复议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人民政府作出的(2020年)第073号《限期拆除决定书》。



四、德凯律师说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镇政府对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具有责令限期改正、拆除的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充分履行调查、勘验、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等基本程序。所以如果行政机关事先未按照程序进行调查,就作出相关行政行为,是违反法规定的。大家如果像本案孙先生一样,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一定不要慌张,及时咨询并委托律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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