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被强拆,行政复议不予受理?诉讼来撤销!

一、案件情况 原告: 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XX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王晓先,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元,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吉林市松原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于某,市长 常某公司系2009年依法成立从事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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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25 17:24

一、案件情况

原告:
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XX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王晓先,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元,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吉林市松原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于某,市长

常某公司系2009年依法成立从事农业生产资料销售的有限公司。2013年为扩大规模,常某公司依法获批建设库房、办公室等房屋及附属设施。2020年因查干湖生态小镇文化综合服务中心及配套项目建设的需要。常某公司上述房屋及附属设施被征收。2020年1月20日在公司未见到相关房屋征收法律文件,也未就房屋征收补偿事宜签订协议且未获得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长山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机器设备对案涉房屋及附属设施共同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郭先生因厂房拆除且没有拿到补偿,遂委托德凯律师团进行维权。




二、律师介入

王晓先律师和王元律师接受委托后,认为二政府在不具备法定职权且未履行法定正当程序的情况下,强行拆除案涉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侵害了郭某公司的合法财产。针对镇政府的强拆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在县政府不予受理决定的情况下,将二政府一同起诉至法院。
诉讼致胜
前郭县人民政府因查干湖生态小镇文化综合服务中心及配套项目建设的需要进行房屋征收,长山镇人民政府系房屋征收实施单位。2020年1月20日,在未就房屋征收补偿事宜签订协议且未给予原告征收补偿的情况下,前郭县政府、长山镇政府组织人员机械对案涉房屋及附属设施共同实施了强制拆除。在复议申请期间提交的“通告”、光盘、照片等证据材料能够证明案涉强拆行为系给予二政府房屋征收工作而发生的行为以及二被告工作人员共同组织、实施了该强拆行为的事实。


判决结果:
一、撤销被告松原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3月25日作出的《松府复不【2020】3号不予受理决定》;
二、被告松原市人民政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对原告前郭县XX农业生产材料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予以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德凯提示

本案中在确认拆除行为违法的路上可谓经历了一波三折,先是被无理由违法拆除,后遭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最后通过诉讼撤销了不予受理复议决定。
房屋遭遇拆除,害怕的同时更要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房子都没了,退无可退,唯有通过法律程序才能解决问题。对于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和行政诉讼不予立案的情况不要害怕,一定要咨询并委托专业的律师解决。行政案件不同一般的民事案件,您维权的道路上需要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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