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事项
申请人:
孙某
委托代理人:
邵东晓,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保国,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丰县行政审批局
法定代表人:
王某,局长
行政复议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丰县行政审批局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
2.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某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备案文件)。
二、案件背景
孙某是江苏省丰县凤城镇丁兰集人,以种植蔬菜为生。因零醛家居产业园二期项目的建设,孙某租赁的土地被征收。为了解项目的信息,2020年7月13日,孙某向丰县行政审批局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申请公开位于“江苏省徐州市丰县凤城镇丁兰集村丁西组”的立项批准文件。
2020年7月24日,孙某收到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但是通过丰县行政审批局告知的查询方式只能查询到涉案地块有项目备案即备案的办理结果,而无法知悉具体的备案信息或者备案文件。
邵东晓、王保国律师认为丰县行政审批局没有按照孙某的请求履行答复的法定职责,其应当向孙某公开征收信息。
三、律师介入,复议致胜
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该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本案中,若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信息公开的豁免情形,则被申请人对其制作的政府信息具有依申请公开的法定职责。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虽不属于《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规定的核准管理项目,但是属于备案管理项目。
四、德凯律师说
在征地拆迁案件中,律师为当事人开展的法律服务第一项往往就是信息公开,这主要是因为:
一方面,很多当事人的土地、房屋被征收以后,当事人对征收的原因和项目并不清楚,律师可以结合已发生的事实,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回复来获取,了解被征收人财产所涉及的征收、建设项目;
另一方面,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征收主体,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开展这些项目,除了在实践中当事人面临的强拆等明显的违法行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得的政府回复了解征收项目内容的合法性问题和程序的合法性问题;另外,政府信息公开针对不同的内容会向不同的部门提出,通过各政府及部门的回复,进行相互印证,从而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最后,有关政府部门的征收行为和补偿决定因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以及未来可能发生的其他违法行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有关政府和部门得知律师已介入相关法律工作而改变其有关征收的法律行为,也可能暂缓或终止其征收行为,为当事人获取应得利益提供可能。
此外,政府信息公开所获得的有关回复,都将可能成为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而在之后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作为主要证据出现,也有可能在有关回复中发现某环节或者流程中出现的不合法行为成为诉讼的理由,从而得到有利于被征收人的行政裁决或判决。
与此同时,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也为当事人提供了直接获取相关证据的途径,被征收人和律师在无法提供能够有关证据但能确定相关证据由某政府或部门掌握时,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来获取,且该证据具有完全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