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事实认定不清就作出补偿决定,依法撤销没商量

孟某是北京市某区某镇某村的村民,2003年1月1日从村委会处租赁了该村村北的4.55亩地进行肉牛等畜禽养殖,于2011年3月2日成立养殖合作社。
德凯拆迁律师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3-10 15:12

 

案件背景

 

孟某是北京市某区某镇某村的村民,2003年1月1日从村委会处租赁了该村村北的4.55亩地进行肉牛等畜禽养殖,于2011年3月2日成立养殖合作社。为了扩大规模,2013年开始,养殖场与某生态公司合作进行养殖。在此期间因内蒙古环境适宜养殖动物成长,为保证养殖质量,养殖场不定期将养殖的牛羊移送至内蒙古养殖区,成长到一定阶段后再运回原告处。2016年10月18日,区政府作出《关于畜禽养殖场整治的通知》,划定禁养区,养殖场位于禁养区范围内。

2017年1月20日镇政府公布了《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方案中对养殖动物的销售补偿进行了具体规定。2017年养殖场内的地上建筑物包括禽畜养殖舍以及附属物等被进行了评估并补偿,但相关部门迟迟未按照上述政策对养殖场的畜禽动物进行补偿。在多次找相关部门协商无果后,养殖场向区政府提交了书面的《履行禁养补偿义务申请书》,区政府作出《答复意见》,声称鉴于目前无法确定养殖动物的准确存栏数量,不能给予申请人补偿。后《答复意见》经起诉后被判决撤销,区政府作出了《清退补偿决定》。

 

律师介入

 

我们认为,根据《养殖场整治方案》要求,养殖户清退补偿的范围应当包括四部分,即养殖动物销售补偿、固定资产补偿、土地租金补偿、停产停业补偿。区政府仅对养殖动物的补偿数量作出了认定,并未对养殖场是否应当获得除固定资产补偿外的其他项目补偿的问题予以认定及处理,且对动物补偿数量认定上并没有调查核实,也没有听取养殖场的相关陈述申辩意见,其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们依法提起了诉讼。

法院认为,区政府有依法审查养殖场补偿申请并作出决定的法定职责。但其作出《清退补偿决定》前,并未对养殖场进行调查核实,也没有证据能证明其听取了养殖场的陈述和申辩,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依《行政诉讼法》规定,判决撤销区政府作出的《清退补偿的决定》

 

德凯律师说

 

无论是养殖场禁养限养,还是土地征收,当相关部门与咱们老百姓就补偿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时,相关部门往往会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如同决战书,当收到补偿决定书时,就意味着咱们必须在有限的时间内应战,根据法律规定,咱们可以自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60天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有的人可能会想,我若置之不理,他们也不能把我怎么着。那您就大错特错了,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您既没有提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相关部门就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后, 补偿一事儿就陷入终局,无法逆转了。所以,当收到补偿决定时,万不可掉以轻心,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不要错过维权的机会。  

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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