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情事项
申请人
梁某
委托代理人
邵东晓 德凯律师团承办律师
王保国 德凯律师团承办律师
被申请人
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初某 区长
行政复议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督促榆树庄村村委会村务公开的职责
行政复议决定
撤销申请人于2020年10月30日对申请人作出的《区政府关于梁某《督促村务公开申请书》的回复》
二、 案件背景
梁某是北京市丰台区榆树庄村村民,委托我们代理土地腾退事宜。2020年7月20日,我们向区政府提交《督促村务公开申请书》,请求区政府对榆树庄村村委会未予公开榆树庄村宅基地腾退补偿款的发放情况(范围为榆树庄村全部被腾退人)及榆树庄村50号院的宅基地审批单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责令其依法公开村务信息。
7月23日,区政府作出《来信转送函》,将《督促村务公开申请书》转送区民政局办理。7月30日,区民政局作出《关于花乡梁某来信转送函》,请乡政府进行调查核实。9月18日,区政府作出《区政府关于梁某《督促村务公开申请书》的延期回复告知书》,告知我们其申请内容还在调查之中,待调查核实后会尽快作出回复。10月29日,区民政局和乡政府工作人员赴榆树庄村村委会进行现场调查。
10月30日,区政府作出《区政府关于梁某《督促村务公开申请书》的回复》,主要内容为:经向榆树村村委会核实,村委会称梁某并非本村人,属于居民户口,不属于榆树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梁某不属于村务公开的申请主体。
三、 复议致胜
复议机关认为,区政府有对村民反映的村委会村务公开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的法定职责。区政府仅凭榆树庄村村委会的陈述就认定梁某并非榆树庄村村民,属于居民户口,不属于榆树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对此认定事项进行进一步的调查核实,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区政府作出的《回复》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20年7月20日,区政府收到《督促村务公开申请书》,2020年10月30日才作出《答复》。虽然区政府9月18日作出过延期告知,但在作出《回复》前一天才调查核实,没有充分、正当的理由逾期处理申请事项,复议机关对区政府延期履行调查核实法定职责的行为不予认可。区政府作出《回复》超过法定合理期限,属于程序违法。
综上,《回复》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区政府存在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违反法定程序,复议机关依法决定撤销区政府作出的《回复》;责令区政府对请求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四、 德凯律师说
村委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实践当中,行政机关往往不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责,例如本案里,区政府拖延履行,想敷衍了事。当遇到类似情形时,我们一定要调整好心态,不要遇到一点小的障碍就放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相反,我们要及时寻求律师的帮助,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让行政机关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达到我们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