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项
申请人:
张某
委托代理人:
关舸 德凯律师团承办律师
被申请人:
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曾某 镇长
行政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案件详情
申请人系北京市昌平区东崔村村民,申请人一家因为生活需要,由申请人爱人朱女士于1966年6月与原昌平县崔村乡东崔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位于本村的荒地承包开发协议,并经原昌平县崔村镇农业经营管理站鉴定盖章。协议约定由申请人户承包荒地2.5亩开发建设煤场,承包期为30年,2028年12月31日到期。承包后,申请人一家利用前速地块先后投入资金开发荒地,并建立煤场、购置设备用于经营。后因环保政策原因,申请人户又先后变更经营范围从事汽车服务及建材销售行业。2020年11月2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下达了《强制拆除决定书》,并将于2020年11月25日对案涉建筑予以强制拆除。
张先生深知这个《强制拆除决定书》有很多不合理和违法的事情,当即决定委托德凯律师团关律师维护期合法权益!
三、律师介入
德凯律师团关律师介入后,认为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在诉讼和复议期限内,径行下达了案涉强拆决定,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撤销。案涉强拆决定在描述限拆决定作出时间及责令限期拆除的时间上亦存在事实上的错误。张某的部分建筑经当时有关部门见证下实施,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地”资源工作通知》中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都有参与治理开发“四荒”的权利,同时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享有优先权的要求。最后《城乡规划法》亦要求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予以改正,并非只有强制拆除的办法。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违法了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同时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关律师助力当事人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认为: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人民政府认定其房屋属于违法建筑,没有事实依据,同时在作出强拆之前,并没有履行现场检查、勘验、调查询问,属于程序违法。因此撤掉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
四、德凯律师说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据此,行政机关作出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定后,在限期拆除期限内直接实施强制拆除的,属于违法强拆。实际上,不仅仅是在限期拆除期限内不得直接强拆,从上述的规定来看,即便是限期拆除期限届满,但只要是在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行政机关也是不得强拆的。
在此提醒,在发现合法权益可能是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及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必要时寻找律师,帮助您更好地维护合法权益。